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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重庆市实行养犬分区管理:
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
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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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中每户可以养几只犬?
在养犬数量上,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饲养一只犬;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2只。
违反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
本条例施行前,重点管理区已经登记以及一般管理区已经免疫的犬只,可以继续饲养。但是,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登记,且重点管理区每户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