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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教师反映服务期未满辞职被要求捐5万作为违约金,大城教体局称系自愿”一事,8月28日,澎湃新闻从当事人王丽(化名)的父亲王先生处获悉,河北廊坊大城县教体局已与他们协商解决此事,退款3万元。
澎湃新闻8月16日报道,王丽曾是大城县一名合同制教师,在服务期未满时提出辞职,其称,在办理手续时,大城县教育体育局要求她须以捐赠方式向大城县教育发展促进会交5万元作为违约金,她无奈之下照办。
王先生指出,自己从未在信访答复意见书后签名,系被冒名签名。
王丽2021年9月1日与大城县教体局签订的协议书显示,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若违约需向该局一次性缴纳违约金5万,用于偿还该局在组织公开招聘、提供岗位培训等方面的全部成本费用,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王丽介绍,其2021年9月1日被录用后,劳动合同是与廊坊万禹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的,到学校工作属于劳务派遣。经过大城县教体局两天的职业和道德培训后,她被分到大城县第一中学任教,月工资税后4000多元。工作近1年后,因通过考试被某县教体局录用为正式教师,2022年8月,她提出辞职。
大城县教体局7月26日曾就王丽父亲万先生的信访答复称,因该县教师短缺,为保证农村教师队伍基本稳定,经县政府批准对新招聘的教师约定了最低服务期和违约金,王丽系自愿向大城县教育发展促进会捐款,县教体局为其办理了辞职手续。相关答复意见书后面,有信访人王先生签名,信访人意见为“同意”。
王先生则称,他从未在大城县教体局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书后签名,系被冒名签名。对此,大城县教体局未回应澎湃新闻的采访。
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张永辉律师告诉澎湃新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服务期”的适用条款,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