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
郑某和吴某原就职于安美微客公司的母公司安美世纪公司,从事相关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自安美世纪公司离职后成立岭博科技公司。安美微客公司于2017年6月起诉岭博科技公司、郑某和吴某等,请求判令岭博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安美微客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的行为。
本案中,安美微客公司主张其全部计算机软件代码均构成安美微客公司的技术秘密,同时未主张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和范围。经过原审法院调查发现,安美微客公司的计算机软件代码中包含开源代码、从第三方处获得许可代码以及安美微客公司自行研发的代码三部分,因此安美微客公司对开源代码和第三方代码依法不享有权利。
安美微客公司经原审法院反复询问后,始终未能明确其计算机软件代码中的具体哪些代码构成安美微客公司的技术秘密,也未能举证其对计算机软件代码采取了何种保密措施。
此外,安美微客公司提交的司法鉴定书显示,安美微客公司代码的最后编译时间为2015年11月29日。原审法院认为,文件名称中的日期是人为命名的,任何人均可任意在文件名中添加和修改日期,无法确认安美微客公司提交原审法院的计算机软件代码与其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代码具有一致性。且无法证明安美微客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主张权利的软件版本系郑某和吴某在离职之前开发完成。
因此在无证据进一步佐证的情况下,对于安美微客公司主张的其委托鉴定的计算机软件版本完成时间为2014年5月3日,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本段资料来源于网络)
商业秘密有三个特征,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秘密性,指的是信息本身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价值性,也就是具有价值,能来带经济利益。保密性,指的是企业要对信息、技术等采取保密措施。符合以上三个特征,才能算是商业秘密。
本案例中,原告公司被驳回的主要原因就是无法界定商业秘密。第一、未能明确其计算机软件代码中具体哪些代码构成安美微客公司的技术秘密,即没有固定技术秘密范围或秘密点,也就无法确认该部分代码是否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第二、无法证明该公司对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软件行业的其他企业应从中吸取教训,及时对商业秘密采取保护措施。
哈希Web3.0商业秘密保险柜的存证功能即可解决上述两个问题。
首先,程序员在使用保险柜的通讯功能和在线网盘功能的时候,可以选择把源代码打包存证上传。每个文件压缩包会生成一个独有的哈希值,并被发送到区块链上,和区块链生成的时间戳捆绑存储。计算机文件名称中的时间可以被任意修改,但是区块链时间戳是不可删除也不可篡改的,更有证明力,可以帮助企业在数据诞生之初就证明对其所有权。
其次,保险柜是安全加密的,无论是使用它来通讯还是存储,都证明企业对源代码等核心数据采取了保密手段,符合商业秘密保密性的要求。